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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网2023-11-20医药常识华东医药股价
中医药人物,华东医药股价,医药云商,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医药人物,华东医药股价,医药云商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医药人物,华东医药股价,医药云商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1年7月15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与航天大道交汇处科开1号苑15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10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本次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安怀略先生主持,公司的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董事会同意选举安怀略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战略委员会:董事安怀略先生担任召集人,董事孔令忠女士、胡晋先生担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常国栋先生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邱刚先生、董事孔令忠女士担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延安先生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常国栋先生、董事胡晋先生担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邱刚先生担任召集人,独立董事董延安先生、董事安怀略先生担任委员。

  上述专门委员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专门委员会委员资格。

  董事会同意聘任孔令忠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张洁卿先生、卢亚芳女士、杨培先生、高文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肖娅筠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意聘任陈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董事会同意聘任何群女士为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同意聘任林翰林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董事会同意公司将持有的贵州同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药业”)16%股权转让予江苏省中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并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同德药业13%股权转让予贵州智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持有同德药业51%股权,同德药业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孔令忠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江苏省中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捐赠2,30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中医院基金会受让同德药业部分股权的转让款。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捐赠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28,000万元与宁波泽泓子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泽悦捷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基金。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孔令忠: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贵州同德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贵州科开医药有公司董事、贵州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董事、贵州医科大学附属白云医院理事、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理事、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董事、贵州省六枝特区博大医院有限公司董事、贵州信邦富顿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贵州信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贵州智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等。孔令忠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56,700股。除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外,孔令忠女士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孔令忠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孔令忠女士不存在失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查询结果显示,孔令忠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洁卿: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现任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司董事、贵州省肿瘤医院有限公司董事、贵州朗信旅游休闲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张洁卿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1,900股。除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外,张洁卿先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洁卿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张洁卿先生不存在失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查询结果显示,张洁卿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陈船: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大学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计划财务部经理,现任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贵州智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等。陈船女士于2010年12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陈船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200股。除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外,陈船女士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陈船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陈船女士不存在失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查询结果显示,陈船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卢亚芳: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出生,大学专科学历。曾任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贵州科开医药有限公司监事、贵州科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监事、贵州智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等。卢亚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800股。除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外,卢亚芳女士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卢亚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卢亚芳女士不存在失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查询结果显示,卢亚芳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肖娅筠: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出生,中南大学经济学学士,清华大学会计硕士,注册会计师,注册投资咨询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高级审计师。曾任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副所长、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副所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贵州分所合伙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贵州安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仁怀新朝阳医院有限公司董事、贵州智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肖娅筠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5,500股。除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外,肖娅筠女士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肖娅筠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肖娅筠女士不存在失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查询结果显示,肖娅筠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杨培: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贵州中康泽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贵州盛远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贵州卓大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等。杨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2,834股。除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外,杨培先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杨培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杨培先生不存在失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查询结果显示,杨培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高文林: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贵州信达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文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外,高文林先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高文林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高文林先生不存在失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查询结果显示,高文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何群: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出生,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1999年进入公司,现任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行政总监。何群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任职外,何群女士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何群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何群女士不存在失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查询结果显示,何群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何群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条件。

  林翰林:男,中国籍,1988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13年8月进入公司,现任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林翰林先生于2014年7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除在公司任职外,林翰林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林翰林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林翰林不存在失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查询结果显示,林翰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林翰林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条件。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1年7月15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与航天大道交汇处科开1号苑15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10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本次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王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选举王鹏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转让贵州同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药业”)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及同德药业的生产经营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监事会同意公司向江苏省中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捐赠2,30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中医院基金会受让同德药业部分股权的转让款。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捐赠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28,000万元与宁波泽泓子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泽悦捷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基金。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同时进一步深化与江苏省中医院的合作,公司拟向江苏省中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医院基金会”)捐赠2,30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中医院基金会受让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同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药业”)部分股权的转让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业务范围: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资助贫困患者就医;开展医疗风险救助和卫生帮扶;支持医德医风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支持医学事业发展。

  江苏省中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是由江苏省中医院于2013年11月发起设立的公益组织。

  本次受赠方中医院基金会为同德药业的少数股东。同德药业系由公司与中医院基金会共同出资设立,设立目的为解决中医药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原料质量与安全问题,本着“基源明确,质量稳定,可追溯”的原则,探索建立一种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控制新模式和技术标准,实现药材质量控制可追溯,为临床提供优质、安全的中药饮片,真正实现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生产和医院临床应用的无缝连接。

  近年来,同德药业依托江苏省中医院在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技术帮助和指导,在探索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控制及追溯新模式的道路稳步前行,同时也实现了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此外,江苏省中医院作为全国示范中医院,在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人才培养、中医科学研究、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院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也为公司下属医院发展建立中医科室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给予了帮助与支持。

  同德药业的发展离不开江苏省中医院的大力支持,为巩固和加强公司与江苏省中医院的合作,公司拟将持有的同德药业80%股权中16%股权转让予中医院基金会。本次捐赠款项主要用于中医院基金会支付受让股权的转让款。本次捐赠能够进一步深化公司与江苏省中医院的合作,发挥各自的特色优势,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共同促进同德药业的持续发展。

  本次捐赠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孔令忠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2、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张洁卿先生、陈船女士、卢亚芳女士、肖娅筠女士、杨培先生、高文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4、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陈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5、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并审核,聘任何群女士为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

  6、经董事会提名,聘任林翰林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1、上述人员的任期三年,自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2、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3、上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上述人员不存在失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查询结果显示,上述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陈船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规定。公司已按照有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陈船女士的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查结果为无异议。

  6、何群女士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章制度,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林翰林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证券事务代表所必须的证券、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其任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8、独立董事就聘任上述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职工代表监事需要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会议选举赖尚阳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赖尚阳先生将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一起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与两名股东代表监事的任期一致,即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赖尚阳: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贵州中康泽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贵州瑞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尚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外,赖尚阳先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赖尚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赖尚阳先生不存在失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查询结果显示,赖尚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邦制药”)于2020年7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7年与宁波泽泓子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泽悦投资”)共同发起成立了杭州镜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镜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先后投资多个优质的医疗大健康领域项目,其中奥精医疗(证券代码:688613)已成功在科创板挂牌上市,另有多个投资项目正在申报境内外上市。

  基于镜心投资的良好表现,为了进一步加强合作,深化各方优势资源共享整合,在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寻找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潜在的优质投资标的,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28,000万元与泽悦投资、海南泽悦捷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泽悦”)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保障投资人利益最大化,基金分别在杭州、上海两地设立平行基金杭州泽悦子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泽悦宜洲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基金将聚焦于医疗服务、医疗信息化、高附加值高门槛的医疗行业前沿技术以及海外该类型技术或产品在国内商用权利、创新类生物制药等领域,开展投资、并购、整合等业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6、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G2106

  8、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10、登记备案情况:泽悦投资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P1032759。

  11、关联情况:泽悦投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泽悦投资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形。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查询结果显示,泽悦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D2区1楼-541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税务服务;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办公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0、关联情况:海南泽悦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海南泽悦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形。

  (1)基金名称:杭州泽悦子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

  吴建凤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1)基金名称:上海泽悦宜洲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

  吴建凤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自工商登记注册完成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算;其中前4年为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为确保有序清算所有投资项目,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将存续期限延长2年。

  5、会计核算方式:基金将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担任审计师,在每一财务年度结束之后对基金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6、投资方向:主要聚焦于医疗服务、医疗信息化、高附加值高门槛的医疗行业前沿技术以及海外该类型技术或产品在国内商用权利、创新类生物制药等领域 。

  基金管理人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管理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及其退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5人组成,信邦制药有权指定1名委员,其他投资委员会成员由泽悦投资指派的人员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一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均享有均等投票权,无一票否决权等特殊投票权安排,决议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成熟一个退出一个的总体原则,在本基金出售被司时,信邦制药享有优先购买权。项目出售价格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以及市场公允价值作为主要参考。

  作为管理人提供投资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本基金存续期间,应按照管理协议约定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人士)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管理费的费率为2%/年,按如下方式计算:

  (2)退出期内,按照基金实缴总规模(扣除已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2%计算而得的年度管理费总额。

  (2)剩余部分在分配后如达到年化7%的门槛收益率,则在全体合伙人间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其中80%按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其余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作为业绩报酬。

  (3)前述待分配收益系指本基金获得之投资收益,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及扣除届时已发生的合理基金费用后,可用于分配的部分。

  本基金将委托一家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本基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本基金发生的任何现金支付,均应遵守将与托管行签署的《托管协议》的约定。

  (1)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权利:

  (2)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拥有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力及其他权利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能够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有效降低投资项目风险,为公司战略的实施,筛选、储备、培育优质资产,同时也有利于公司获取中长期投资回报,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合作投资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各方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经营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保障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1、本基金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70,000 万元,认缴金额将按照两支平行基金的规模按比例分配至两支平行基金。如本基金最终规模未达到目标认缴出资总额70,000 万元,公司出资金额将按最终实际基金总规模相应调减至40%;公司对本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最高不超过28,000万元,具体投资金额根据基金最终认缴规模确定。

  2、本次投资事项尚需各方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具体内容以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本投资基金中任职。

  4、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5、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暂不存在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情况,如公司后续拟与投资基金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要求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邦制药”)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孔令忠已回避表决,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按照苏黔两省关于加强中医药战略合作协议精神,推进中医药产业发展,公司与江苏省中医院共同投资设立了贵州同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药业”)。为了巩固和加强公司与江苏省中医院的合作,通过调整同德药业的股权架构,公司拟将持有的同德药业16%股权转让予江苏省中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医院基金会”);同时,为了进一步优化同德药业的股权结构,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同德药业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公司拟将持有的同德药业13%股权转让予贵州智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贵州智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持有同德药业51%股权,同德药业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鉴于本次交易对方之一贵州智信系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贵州智信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转让同德药业13%股权予贵州智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销售:食用农产品;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及销售;中药材收购及销售;食品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医疗保健;休闲度假旅游;生态农业产品开发;房屋中介服务。)

  业务范围: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资助贫困患者就医;开展医疗风险救助和卫生帮扶;支持医德医风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支持医学事业发展。

  江苏省中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是由江苏省中医院于2013年11月发起设立的公益组织。

  主要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观溪路街道办事处航天路23号科开1号苑19层4号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贵州智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孔令忠女士为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同德药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有限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贵州智信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予贵州智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客观反映公司持有的同德药业80%股权价值,公司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评估”)对公司持有的同德药业80%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贵州同德药业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 6176号),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中企华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公司持有的同德药业80%股权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9,430.30万元,经转让各方协商同意,本次转让的同德药业29%股权对应的转让价格为7,043.48万元,其中转让予中医院基金会16.0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3,886.06万元,转让予贵州智信13.00%的股权作价3,157.42万元。

  本次评估对象为公司持有的同德药业80%股权,未选择同德药业全部股东权益作为评估对象,主要是因为公司与中医院基金会原有合作方式导致公司所持同德药业的股权价值并不等于同德药业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乘以持股比例,故本次评估对象选择公司持有的同德药业80%股权,评估方法选择资产基础法。具体原因如下:

  同德药业系由公司与中医院基金会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公司持股80%,中医院基金会持股20%,设立目的是为解决中医药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原料质量与安全问题,本着“基源明确,质量稳定,可追溯”的原则,探索建立一种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控制新模式和技术标准,实现药材质量控制可追溯,为临床提供优质、安全的中药饮片,真正实现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生产和医院临床应用的无缝连接。

  中医院基金会是由江苏省中医院于2013年11月发起设立的公益组织。江苏省中医院为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中医院,全国省级示范中医院,创建于1954年10月,为全国首批成立的省级中医医院之一。

  同德药业发展初期,主要是为江苏省中医院及苏黔两省中医医疗机构提供稳定可控中药材中药饮片供应,江苏省中医院对同德药业的收入贡献占比较大,近几年占收入比重均在80%以上,且江苏省中医院在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中亦向同德药业提供了技术帮助和指导。

  基于上述合作模式,双方经协商,在同德药业《公司章程》中以约定分红的方式,而非按实缴比例分红的方式,体现江苏省中医药对同德药业的收益贡献。具体分红政策如下: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股东按照以下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在前述分红政策下,上述“(1)以双方股东确认的基数”和“按每年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贡献比例”无法准确的预测,且根据同德药业2016年至2019年的贡献率利润分配情况分析,各年的其利润分配基数和贡献比例差异较大,不存在规律性,公司未来能从同德药业获得的相关收益无法准确预测,不适于采用收益法;另外,虽然同德药业历史盈利较好,但根据公司章程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及历史利润分配情况,公司所持同德药业的收益比例远低于出资比例,即公司所持同德药业的股权价值并不等于同德药业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乘以持股比例。故本次评估选择公司持有的同德药业80%股权作为评估对象,评估方法选择资产基础法。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同德药业16.00%的股权(即人民币1,560.00万元的出资额,本节简称“标的股权”),作价人民币3,886.06万元予以转让,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后,乙方将持有同德药业36.00%的股权。

  乙方可一次性或分笔支付转让价款,但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

  乙方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后,甲、乙双方应敦促同德药业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该项变更登记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标的股权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之后,乙方即按同德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标的股权享受利润分配或承担亏损。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同德药业13.00%的股权(即人民币1,267.50万元的出资额,本节简称“标的股权”),作价人民币3,157.42万元予以转让,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后,乙方将持有同德药业13.00%的股权。

  乙方可一次性或分笔支付转让价款,但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

  乙方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后,甲、乙双方应敦促同德药业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该项变更登记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标的股权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之后,乙方即按同德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标的股权享受利润分配或承担亏损。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

  同德药业发展初期,公司与中医院基金会经协商,以约定分红的方式体现江苏省中医院对于同德药业的贡献。随着同德药业探索建立的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控制新模式和技术标准的逐渐成熟,公司拟将该模式及标准从苏黔两省逐步向全国市场拓展。同时,公司与江苏省中医院签订了《中医药产业深化合作协议》,在目前中药饮片合作基础上加强保健品、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协作,开启了江苏省中医院帮扶公司下属医院中医学科建设、中医人才培养、促进中西医结合协同发展的新篇章。

  随着公司与江苏省中医院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原有合作方式已无法完全满足双方的需求,因此,公司拟将持有的同德药业80%股权中16%股权转让予中医院基金会,通过公司股权结构调整的方式将双方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予以明晰。转让价款以公司向中医院基金会的捐赠款及同德药业的分红款予以支付。

  贵州智信系公司及同德药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伙人,本次转让将优化同德药业的股权结构,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同德药业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符合公司及同德药业长远的规划和发展战略。

  在原有的合作方式下,虽然同德药业历史盈利较好,但根据其章程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及历史利润分配情况,公司所持同德药业的收益比例远低于出资比例。股权转让完成后,同德药业分红方式将修改为按照实缴出资额比例进行分红,公司与中医院基金会的权利义务将通过股权方式予以明晰,有利于公司与江苏省中医院巩固和深化合作,亦有利于同德药业长远的发展;同时,将同德药业部分股权转让予贵州智信,符合公司及同德药业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

  本次转让股权所得资金将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同德药业的股权比例由80%变更为51%,同德药业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本次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予贵州智信外,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贵州智信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已在召开董事会前就《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我们提交了与此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及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将巩固和加强公司与江苏省中医院的合作关系,同时亦将优化同德药业的股权结构,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同德药业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及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聘请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与公司、评估对象及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符合评估机构独立性要求。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转让同德药业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及同德药业的生产经营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同德药业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信邦制药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先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该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信邦制药上述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民生证券同意信邦制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五)《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贵州同德药业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 6176 号);

  (六)《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5、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与航天大道交汇处科开1号苑15楼会议室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5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为860,934,39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901%。具体为: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4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为495,020,241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659%。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为365,914,149股, 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42%。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为9,477,431股, 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6%。具体为: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为2,327,631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0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为7,149,800股, 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8%。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

  表决结果:同意860,933,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同意9,476,8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860,782,29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得票数为9,325,33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4%。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860,782,29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得票数为9,325,33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4%。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860,782,29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得票数为9,325,33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4%。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860,782,29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得票数为9,325,33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4%。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860,838,09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

  得票数为9,381,13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860,838,09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

  得票数为9,381,13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860,838,09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

  得票数为9,381,13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860,926,99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得票数为9,470,03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860,789,59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

  得票数为9,332,63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22%。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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