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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民给种子拌药大量乌鸦偷吃被毒死让他们坐牢合理吗

中国医药网2023-07-05医药法规苏州医药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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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民给种子拌药大量乌鸦偷吃被毒死让他们坐牢合理吗

  安徽农民给种子拌药大量乌鸦偷吃被毒死让他们坐牢合理吗

  医药项目管理专员,苏州医药连锁,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前一段时间,关于野猪要不要被移除出三有动物名录在网上和学界引起了广泛争议。而这两天的一个突然火起来的视频再次涉及到了人和野生动物的矛盾问题。

  2021年12月28日,据多家官媒报道,在安徽安庆桐城市范岗镇一农田有乌鸦大量死亡。在网上流传的视频画面中显示,部分乌鸦在地上奄奄一息,更多的已经死亡。

  目前,桐城市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有可能是当地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作物给种的种子拌了药,导致乌鸦偷食后中毒死亡。该事件进一步情况还在处理中,已经给当地农民做了工作希望不要给种子拌药。

  首先应当明确,与大众认知不同。对于乌鸦来说,虽然其总体数量众多,但和麻雀、野猪等都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部分珍稀乌鸦甚至属于一级保护动物。

  而对于猎杀这种保护动物的行为,最常涉及的罪名毫无疑问是非法狩猎罪,即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这件事情和曾经发生过的毒杀二百多只麻雀当食物吃的情形显然不同,农民并没有猎杀的主动性,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那么此种情形是否属于犯罪我们可以比照之前性质相似的案例寻求结果,从对农民庄稼危害更重的野猪身上寻找答案。

  2019年3月,家住四川的吴某购买触电设备在自家田间进行摆放防范野猪偷吃。一个月内电死三头野猪并售卖。此案最终被判处非法狩猎罪,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07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

  2021年11月,河南南阳夫妇为保护庄稼不受侵害,三个月内猎杀野猪8只。此案最终被判处非法狩猎罪。男方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女方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000元。

  2021年12月,四川省村民杨某为保护庄稼在自家田间设陷阱捕获小野猪一只饲养,后被举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警方查获。目前尚无判决报道。

  由以上案例可知,依此案目前下药和造成大量保护动物死亡的结果,如果情况属实,恐怕涉事农民难逃牢狱之灾。

  那么对于这种矛盾的情况是否可以套用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观点,为其进行辩护呢?

  显然是不可以的,且不说二者适用于人而非动物。二者概念形成的基础都是因为危害具有“正在进行性”,如此才允许为了避免危害而防卫。但在相关案例中,所有人员无不是事先下药或设陷阱,显然与此基础概念相背。其实将保护动物代换成人可能会容易理解一些。如果家中主人私设电网或在房间内准备有毒饮料置于财物旁,小偷在偷窃中因此致死主人显然要承担责任。

  其实对于此种人与动物的矛盾,很多人觉得是因为对此种动物的保护有错,将争议的焦点放在了野猪、乌鸦等动物该不该被列入三有名录。但浅见和大部分人的意见不同,作者认为其问题根源并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是执行得不到位!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则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耐心阅读这两条法律就可以知道,此等事件的冲突愈演愈烈根源从来都不在于名录有无,而是法律是否被严格执行。如果野猪、乌鸦、麻雀造成的对农作物的危害能使农民获得和大熊猫、东北虎这样的国宝吃农民牲畜一样丰厚的赔偿,有哪个农民会浪费自己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去在自己的田里下毒、设陷阱呢?怠于履行法律义务才是造成农民违法现象频生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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