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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已取得重大成就

中国医药网2023-08-23医药法规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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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已取得重大成就

  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已取得重大成就

  医药招商代理,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兴科蓉医药)日前,消费日报记者就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尤其是10年来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采访了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教授刘全礼博士。

  作为我国大学里研究特殊教育的资深教授,您能否就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尤其是近10年来的发展做些介绍?

  刘全礼:感谢消费日报关注和弱势人群的事业有关的特殊教育。确实,中国的特殊教育发展获得了很全面的发展,成绩很大。但您觉得谈哪些方面的成就更合适呢?

  可否从特殊教育的法规建设角度、各阶段儿童的特殊教育,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与高等教育几个方面具体介绍?

  刘全礼:我先从法律建设角度谈一下我国特殊教育取得的成就。就特殊教育的法律建设来看,改革开放后才走向正规。

  首先,“宪法”开始涉及特殊教育。1982年《中华人们共和国宪法》修订时,在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也正是这个条款才促进了80年代特殊教育各种政策的制定,使得当时的特殊教育发展有了一个小高潮。

  其次,出台了关于残疾人的专门法律。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残疾人事业的专门法规,尽管不是关于特殊教育的专门法规,但教育是残疾人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当时单列第三章共8条(18到26条)规定了残疾儿童的相关教育问题,成为20世纪90年代特殊教育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第三,出台了特殊教育的专门法规。1994年出台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规定,尽管它还没到法律的层级,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教育问题的进一步规定,却对残疾儿童的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到高中和高等教育的相关问题,包括残疾儿童的入学、教师及教师培养、物质条件保障、经费与处罚等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第四,适时修订相关法规。进入21世纪后,随着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原来的一些法规或政策已经不适应时代的需要。于是2008年和2017年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例如,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调整了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的教育教学、强调了师资队伍建设并加强了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措施。

  第五,密集出台特殊教育的“提升计划”。这是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取得的最大成就。我一直讲,从党的“”开始,特殊教育开始进入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视野,特殊教育也开始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提出“关心特殊教育”,实际上不仅仅是六个字的问题,也就是这六个字才有了“十八大”的“支持特殊教育”,进而有了“十九大”的“办好特殊教育”,这十八个一脉相承的“大字”清晰地表达了党中央从对特殊教育的带有旁观者色彩的关心视野转变为必须办好的主体视野,对特殊教育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也正是这种视野的转变,才从2014年开始连续出台特殊教育的三期“提升计划”,而这三期特殊教育的提升计划变成了近年来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最重要的定海神针。说它是定海神针是说,这三期计划从最具操作意义的角度,对特殊教育的发展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给出了有力的规定。

  例如,第一期“提升计划”即《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规定,到2016年,全国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同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在三年内达到每生每年6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已经高于6000元的地区不得下调。这个6000元公用经费的规定保障了30万以上县市区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或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的教学运行。

  2017年开始的二期提升计划和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不仅延续了相关规定,还强化了某些要求。例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规定,到2025年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7000元以上,并强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整体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残疾儿童教育的依法治教已经走向正规。能否再从不同年龄阶段残疾儿童的教育角度,谈一下我国特殊教育的成就。

  刘全礼:我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与高等教育三个角度分别介绍。从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看,也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大家可能有误解,认为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是近年来的事情。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就开始了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当时主要是聋儿的听力语言训练,是中国残联管理的多。当然,这不是说教育部门没有管理、没有办学。因为当时学前教育归口中国妇联、聋儿语训归口中国残联,即使如此,教育部门仍旧有相应的机构接受残疾儿童。例如,北京西城区当时就举办了专门的招收弱智儿童的幼儿园,即当时的育红育儿园;安徽黄山的甘棠幼儿园也曾招收残疾儿童等。

  我国残疾儿童的大规模的学前教育确实是新世纪后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孤独症儿童等的增加而显著发展的。从我们团队2013年开始的“中国特殊教育发展报告”的研究看,近10年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成就还是很大的。例如,根据《201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训练听力语言残疾的省级机构有32个,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1014个(两者合计1046个),新收训练儿童2.0万,在训儿童3.2万;省级智力残疾训练机构35个,地县级机构1436个(两者合计1471个),2.4万智力残疾儿童受到训练;省级孤独症机构34个,在训孤独症儿童1.7万,合计在训三类儿童7.3万。

  尽管中国残联后来的统计口径有所变化,很难再如2013年那样进行比较,但从《202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看,2021年全国有36.3万儿童得到康复“救助”,这个救助中主要的措施还是学前教育。如果我的理解没错的线年接受早期教育的残疾儿童增加了4倍多。

  从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看,成就更是空前。我国的残疾儿童教育——这里是指具有现代学校教育意义的教育——始于1874年,但100多年来受中国战乱频仍等因素的限制,残疾儿童的学校教育一直未能获得大的发展。直到1946年全国仅有42所特殊教育学校,有在校生2380人;到1978年也只是有特殊教育学校292所,在校生31,000人。但是到2000年全国即有特殊教育学校1539所,在校生37.7万人;2012年达到了1853所,有在校生37.8751万人;2021年全国则有特殊教育学校2288所,有在校生91.98万人。2021年的学校数是2000年的1.49倍,是2012年的1.23倍;2021年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数是2000年的2.44倍,是2012年的2.43倍,10年增长了1倍多。

  不仅如此,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队伍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2012年特殊教育学校有专任教师4.3697万人,2021年有6.94万人,2021年是2012年的1.59倍,10年增加了59%,这在全世界也是少见的。从残疾儿童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看,成绩也是瞩目的。根据我在《中国特殊教育发展报告》中的总结,中国大陆残疾人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三种渠道开展。一是在特殊教育学校开办职业教育部或职业中专或高中的职业训练部,二是建立残疾人的职业学校,三是在高等学校的特殊教育系、科、部或者在普通高校随普通大学生随班就读。

  根据《201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有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98个,在校生11350人,毕业生7772人,其中6200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达到5357个,其中残联兴办2022个,依托社会机构兴办3335个,37.8万人次城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培训。2021年虽然因统计口径的变化没法和2013年进行比较,但从《202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看,2021年有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61个,在校生17934人,毕业生4396人,毕业生中1005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基本保持了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

  按照我的总结,残疾人的高等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高校的普通班级随班就读,二是在高校专门建立的残疾人教育的系科或者院接受教育。根据《201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告》,2013年中国大陆有7538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比2012年的7229名增加了309名;1388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比2012年的1134名增加了254名。2013年进入高校的残疾人总数为8926人。根据《202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告》,2021年全国有14559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2302名残疾人进入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学习,2021年被大学录取的残疾人是2013年的1.93倍,是2012年的2.01倍,10年增加了1倍多。

  从您介绍的文件和数据看,我国的特殊教育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您觉得我国的特殊教育在未来的发展中有没有值得关注的问题?

  刘全礼:是的,我国的特殊教育尽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如您所说,我觉得确实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还是要强化依法办教的思想认识。尽管我们还没有出台特殊教育的专门法律,但现有法律如果完全执行的话,也能办好特殊教育。其中,强化各地县级政府依法办特殊教育的基本认识是第一步。

  二是相关文件要细化当下送教上门的规定。2021年送教上门的学生已超过在校生的20%,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哪些学生不应该送教、送教该做什么需要进一步规定,否则,送教上门有可能成为有关部门推卸责任的一种冠冕堂皇的理由。

  三是要提高特殊教育的教学效益。我多年来一直强调要提高教学效益的问题,但尚未引起重视。如果不能有效提高教学效益,不仅不能彰显特殊教育的专业性,更会使经费的增加失去基础。

  四是从特殊儿童的类别看,要扩律意义上的残疾儿童的类别,把主要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都纳入管理视野。这一方面会彰显我国特殊教育的成就,同时,也是我国传统的因材施教思想现代实施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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